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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家干线通信光缆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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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线通信光缆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以下简称“三电”)是国家的重要基本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担负着促进民经济发展、确保国防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信息传输任务。 保护国家干线通信光缆和“三电”设施是功在国家,利在人民的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干线通信光缆和“三电”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为此,乐山市综治办和乐山市教育局将保护国家干线通信光缆和“三电”设施纳入学校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内容,号召广大青少年学生要积极自学地参与到护线宣传中来,要求学生:一是要知晓干线通信光缆是国家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二是按照保护通信线路的相关知识要求自己,不做有任何偷盗、损坏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不做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事;三是要保护通信线路宣传到自己的亲朋好友身边;四是要配合通信维护部门开展护线宣传,举报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及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中指出:任何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得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任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四川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第五条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备的义务。发现破坏通信线路设备、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应当罅,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雨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指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奖励人民群众积极挙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乐山市军警民护线办出台了《人民群众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将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联系和举报电话:110、(0833)2270710、2499053、2442943
乐山市综治办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教育局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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